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处理失踪军人离婚案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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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处理失踪军人离婚案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处理失踪军人离婚案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的联合通知

195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55年6月25日以法行字第9017号、内优字〔55〕字第239号、总政秘查字第5号联合发出的《关于处理军属寻找革命军人问题的规定》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一、凡经原籍县(市)人民委员会查明确系参加我军的军人,已有两年未与家庭通信者,可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为“失踪军人”。……二、军属查找两年内尚与家庭通信之革命军人,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查找,如无下落时,由师级政治机关将此类军人列表汇报各军区政治部,由各军区政治部编成军属寻人名单,送总政治部统一印刷分发至全国部队查找。经刊布一年仍无下落者,即作为“失踪军人”,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原籍县(市)人民委员会。为了具体执行上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特制发“失踪军人通知书”,并规定对于经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失踪军人”,和经部队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后,通知县(市)人民委员会的“失踪军人”,统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发给他们家属“失踪军人通知书”。根据以上情形,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失踪军人家属提出的离婚案件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发给失踪军人家属的“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并将“失踪军人通知书”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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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统计的悖论期待“统计风暴”

                 杨涛

很多委员问我,为什么去年很多省市的GDP都达到两位数,而国家的却只有9.5%?”在昨天上午全国政协经济界别的联组讨论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委员发言开篇,就给自己提了个问题。“有些省市地区,仍然过于看重GDP,报送统计数字时左顾右盼、层层加水,成为各省市GDP大于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李委员这样回答。(《北京青年报》3月8日)
委员们的提问,无意忡揭开了一个中国统计上的的悖论:1+1<2。也就是说,按道理,国家的统计数据应当是地方的统计数据的相加。但是,在中国,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就连高层决策者也非常清楚,地方的统计数据根本不可信,水分太多,因而国家统计局只能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独立核算,而这得出的数据往往又是小于地方上报的数据。
中国统计上特有的悖论,其产生的原因是地球人都知道:都是政绩惹得祸。李德水就说:“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地区之间相互攀比,过于看重GDP,将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有的甚至实行末位淘汰。地方统计部门报送数字左顾右盼,生怕吃亏。这导致了地、市加起来的比省大,各省加起来的比国家大,而且差距很大。”
但是,这种统计上特有的悖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却不可小觑。这不仅意味着省以下的一大批统计人员几乎无用,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统计资料的失真给决策部门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信号的扭曲,造成决策失误,危害甚大。同时,《统计法》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都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中央也三令五申统计数据不得作假,但一些地方政府置国家法律和中央的规定于不顾,反映了中央的政令不通,在一些地方受阻的现状。
因而,有必要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掀起如同“审计风暴”、“环保风暴”一样的“统计风暴”。对在统计中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地方政府、党委领导进行通报,严肃处理。李德水局长也应当站出来如审计署长李金华和国家环保局副局长潘岳一样,掀起又一起如韦伯所说的“奇理斯玛型事件”(即有着公共魅力,能在激起公众激情时提起某种议程,引领起一时潮流,推动时代发展的事件。??转自曹林文)。通过对个案的处理,引发公众对统计造假的关注,进而引发对维护统计权威的制度性建设。
不过,李德水局长要如同李金华、潘岳一样掀起“统计风暴”,难度要大的多,毕竟审计署和国家环保局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然而法律赋予统计局的权力非常有限。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 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 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计部门实际上只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本身造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但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造假的行为却只能通报批评而已,并没有行政处分的权力,而实际上正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对统计数据的失真危害最大。并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造假的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也不明确。我们希望今后对《统计法》的修订时,必须赋予统计部门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直接进行行政处分的权力,并对何种造假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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